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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分类,转让北京慈善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3-04-04        浏览次数:42        返回列表
慈善基金会分类,转让北京慈善基金会

 

基金会(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注册基金会的条件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主要分为四大类:

1、公益性

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2、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产权结构。

3、非zf

基金会的非zf性是其区别于zf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基金会在决策体制上不同于zf,是具有自主决策、自治的独立法人;二是基金会在治理结构上不同于zf,是民主治理、公开的社会组织;三是基金会在运作机制上不同于zf,是追求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组织。

4、基金信托性

基金会是以捐赠为基础形成的公益财产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财产,有两层含义:一是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是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公益财产达成的公益信托,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二是基金会是以公益财产形式存在的财产集合,通过有效的财产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体现。

具体详情请咨询:张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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