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影视审批 专业代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代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一、注册影视制作公司所需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代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二、申请办理程序
1.书面申请,并填写《代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3. 主要人员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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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公场地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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