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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72        返回列表
核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的要求

 核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的要求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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