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伙人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以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本所事务及其律师。
(4)财产属合伙人律师共有,合伙人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1.合伙人与合伙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是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同时,根据律师法第53条的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对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主要责任的合伙人3年内也不得担任合伙人。
同时,根据律师法第53条的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对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主要责任的合伙人3年内也不得担任合伙人。
可见,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
合伙人根据他们之间的合伙协议,按照法律以及本所章程,参与本所事务的管理。
合伙协议应是合伙人订立的,以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目的,约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通常称为“主任”,其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3.变更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变更的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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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有一个合伙制律所转让,满十年,法人年纪大无心经营,转让带人员。
需要的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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