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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是指律师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并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批成立律师执业机构的活动。根据《律师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行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这四个条件,实际上是律师事务所的资格条件,律师事务所只有具备这些资格条件后,才具有行使执业权利、履行执业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律师法》第17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经过申请、审批两个阶段。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3)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4)住所证明

  (5)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白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法》第1 9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没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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