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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转让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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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2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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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
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
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名称的特殊要求:
(1)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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