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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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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基本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的主要内容编辑

  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月7日起施行。《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电子填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登记备案承诺函。

  私募基金备案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对备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人员,除了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外,如其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也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对于**管理人员,《办法》 要求诚实守信,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结合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办法》规定了从业人员执业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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