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0882978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代办国家工商局企业升级变更集团
新闻中心
代办国家工商局企业升级变更集团
发布时间:2023-04-27        浏览次数:145        返回列表
代办国家工商局企业升级变更集团

代办国家工商局企业升级变更集团

新政策实施后,企业新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系统要求勾选“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确认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条件和方法


(一) 國务苑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國务苑批准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请上述 2、 3、 4 类新设立企业名称核准的,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提交申请。 

对于通过注册系统提交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总局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变更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上述 2、3、 4  类), 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 通过注册系统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审核,总局终作出审核是否通过的决定,相关审核信息通过系统反馈至该企业登记机关。 

代办国家工商局企业升级变更集团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没有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原有的“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提交申请。目前“多证合一”备案登记事项暂时不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变更注销等事项,企业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原有模式办理。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蓝堡国际中心1座1605室
  • 电话:18600882978
  • 手机:18600882978
  • 联系人: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