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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家局集团公司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27        浏览次数:29        返回列表
注册国家局集团公司的条件

 注册国家局集团公司的条件

市工商局召开全力营造**营商环境努力打造优质服务窗口现场会,从会上获悉,青岛将试行工商登记容缺受理机制,窗口服务向基层市场监管所和银行网点“下沉”,以线上线下双渠道创新工商登记窗口服务模式。

国家局的名字对注册资金的要求: 


不带行政区划,


注册资金要求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


不体现行业特点,


注册资金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


行业特点,为“实业”,


注册资金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 


行业特点,为“证券”,



行业特点,有“产业”,则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复; 


投资基金公司:


注册资金为5亿元人民币(含5亿,必须全货币出资); 


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需取得國务苑的批复。-


(一)第四条中的“计划单列市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项修改为:“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删去第三项中的“年检初检”。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申请局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三)第六条中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删去第十条款中的“出资检查、年检初检”。


(六)第十二条中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级被授权局”修改为“下级被授权局”。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


四、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作出修改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删去第五条中的“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第十五条款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三)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和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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